(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
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日。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將應減記的金額作為資產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同時直接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己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己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轉回,同時調整資產減值損失或所有者權益。
(1)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照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已恢復的金額,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日。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出售
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等科目,按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同時,按照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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