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engch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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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集休合同是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的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
2.集體合同的訂立
(1)經雙方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者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2)集體合同草案或者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3)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休合同即行生效。
(4)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5)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3.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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