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性商品的納稅人是經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物品的納稅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種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
4.進口個人郵件的收件人。
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
課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于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么征稅,體現著稅收范圍的廣度。一般來說,不同的稅種有著不同的課稅對象,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著稅種所應有的不同性質。國家為了籌措財政資金和調節經濟的需要,可以根據客觀經濟狀況選擇課稅對象。正確選擇課稅對象,是實現稅制優化的關鍵。
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課稅對象,如消費稅是對消費品征稅,其征稅對象就是消費品(具體如煙、酒都是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房產稅是對房屋征稅,其征稅對象就是房屋;征稅對象是稅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因為它規定了征稅與否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稅種的征稅對象,就在這種稅的征收范圍,就要征稅;而沒有列入征稅對象的,就不在這種稅的征收范圍,就不征這種稅;征稅對象與稅目、計稅依據、稅源、稅本的關系。
規定稅目首先是為了明確具體的征稅范圍。同時,稅目也體現了不同的稅率。稅目的設計,有列舉法,即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計的稅目,如電視機、錄像機等,一種商品就是一個稅目;也有以概括法設計的、即按照商品類別或行業設計的稅目,如文化用品類、電子產品類、日常用化工類等,一個類別的商品是一個稅目。這兩種方法各有其特點,前者界限明確,便于掌握,但稅目過多,不便查找:后者稅目較少,查找方便,但稅目過粗,不便準確掌握,容易出現納稅稅收負擔不合理的情況:一般而言,現代稅收制度在稅目的設計上這兩種方法有機結合, 使納稅人稅收負擔公平、又有利于稅收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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