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抽象行政行為;
(2)內部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3)未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解釋】抽象行政行為
【案例精講】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中某項規定的制定不服,不能“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比如《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費用減除標準是每月5000元,張某認為5000元規定的少,至少得是10000元,此時張某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如果人人都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的制定規定不服而提請行政復議,那么我國的法律制度將朝令夕改、無法確定。
(二)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和決定
1.時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形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行政復議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決定
1.一般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可延長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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