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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份小知識:法的形式】
考頻:★★
復習要求:理解掌握本考點。
考點講解: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者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釋】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解釋1】考生應注意在單選題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
【解釋2】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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