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份小知識: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
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針對已經實行勞動合同制的用人單位)
【提示】連續工作滿10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針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改制)
①關于“滿10年”: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②關于“連續工作”: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能力、無過錯)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提示】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2008年1月1日后續訂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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