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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份小知識:判決和執行】
1.調解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4)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并公開。
【特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執行管轄。
不同的法律文書 | 執行的管轄 |
①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 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
②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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