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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稅法的概念和分類,掌握稅收法律關系的含義、要素及特點,掌握違反稅法的主要行為的表現(xiàn),掌握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和抗稅的認定依據(jù),熟悉違反稅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 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者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與社會成員所形成的稅收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稅法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依據(jù),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準繩。
按照稅法調整對象內容不同:稅收實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我國稅法的法律級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guī);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guī);國務院稅收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稅收規(guī)章。
2. 稅收法律關系
指稅法調整國家與納稅人的征納稅關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稅收法律關系要素由主體、內容和客體組成。
1) 主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兩類。
2) 內容:指征稅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征稅主體的權利是依法征稅、進行稅務檢查、對違章者進行處罰;義務是向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輔導和咨詢,及時將稅款繳庫,依法受理納稅人申訴。
納稅主體的權利是依法申請規(guī)定的減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義務是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并按期繳納稅款,接受稅務檢查。
3) 客體:征稅物。是稅收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存在的載體,又是權利和義務的直接體現(xiàn)。具體包括:應稅的商品、貨物、財產、資源、所得等物質財富和征稅雙方的主體行為。
。2)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
1)稅收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始終是國家,另一方是企事業(yè)單位、組織或個人;
2)征稅主體享有單方面的稅款征收權力,納稅主體負有單方面的稅款繳納義務,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3)具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性質
3. 稅收法律責任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的行為:
(1) 違反稅務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
(2) 各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抗稅等)
(3) 違反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
。4) 妨礙稅務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違反稅法應負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應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違反稅務管理法規(guī)的各項處分;偷稅、欠稅、逃稅數(shù)額不滿1萬元或者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行為;漏稅行為;騙稅數(shù)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抗稅行為。
行政處罰: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所應納的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應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稅務人員與納稅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xié)助納稅義務人偷稅或者騙稅的行為;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義務人財物,未構成犯
罪的行為;稅務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稅務義務人的行為;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行為。
。2) 刑事責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發(fā)票或虛開、偽造、擅自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3年以下,2-20萬元。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購買偽造增值稅發(fā)票:5年以下,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