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訴訟法律制度
考試內容和目的:
本章的內容較多,教材共分為七小節來介紹。依次介紹了經濟訴訟概述、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執行程序。通過本章的考試,檢驗考生對經濟訴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內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應用經濟訴訟法律制度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2004年考試試卷本章考查了4道單選題和2道多選題;2005年考查了1道單選和2道多選。本章是考試的重點,在歷年考題中分值較多,主要考查考生對法條的準確記憶和靈活運用,難點主要在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管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整體把握和其中重點法條的準確記憶。
需要掌握的內容:
1.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以及專屬管轄等內容
2.上訴和兩審終審制的含義
3.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方式
4.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條件和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范圍
6.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7.權利申報的條件和內容
8.申請執行的條件
9.執行中止和終結的適用條件
需要熟悉的內容:
1.經濟訴訟的概念
2.起訴和受理的條件和程序
3.開庭的程序
4.第二審的程序
5.提起審批監督程序的條件和途徑
6.督促程序的概念
7.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8.支付令生效的條件和效力
需要了解的內容:
1.經濟審判機關及其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范圍
2.審判庭的組成方式
3.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范圍及特點
4.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5.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6.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公告的內容
7.解除判決的概念和意義
8.執行程序的概念、執行措施的種類
重點難點及典型例題分析:
(一)經濟訴訟概述
1.熟悉經濟訴訟的概念
經濟訴訟是指審判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了解經濟審判機關及其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范圍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了審理經濟糾紛的審判庭,受理經濟糾紛案件;還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圍內的經濟糾紛案件。
3.掌握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以及專屬管轄等內容
(1)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經濟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還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2)級別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經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經濟案件有三類;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標的額較大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經濟糾紛案件有兩類。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是由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三種情況,重點記憶)
【例題1】甲船和乙船在港口相撞,造成數萬元的損失,因而提起訴訟,( )的法院有管轄權。(2004年真題)
A.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 B.受害船舶被扣留地
C.受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 D.被告住所地
E.碰撞發生地
【答案】ADE
【例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按專屬管轄辦理。(2004年真題)
A.企業破產案件 B.保險合同糾紛
C.不動產糾紛 D.票據糾紛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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