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了解審判庭的組成方式
3.熟悉開庭的程序
開庭審理由以下幾個階段組成:
(1)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法庭辯論后的調解
(5)合議庭評議
(6)判決
4.了解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范圍及特點
(三)第二審程序
1.了解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2. 掌握上訴和兩審終審制的含義
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3. 熟悉第二審的程序
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 掌握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方式
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方式:
(1)原判決認定實施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揮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例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可以上訴的是( )(2005年單選考題)
A.不予受理的裁定 B.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C.駁回起訴的裁定 D.二審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四)審判監督程序
1.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2.熟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和途徑
提起再審的途徑有: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例題4】關于民事審判程序,表述正確的是( )。(2005年多選考題)
A.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B.人民法院審理所有的案件,均應公開開庭審理
C.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
D.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E.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申請再審,原判決、裁定停止執行
【答案】ACD
【解析】此題綜合了幾個程序的知識。B項不正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E項不正確,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五)督促程序
1.熟悉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2.熟悉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只能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3.掌握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條件和程序
對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認為支付令有錯誤,而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應履行支付令所載支付義務的一種意思表示。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異議的提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債務人只要在法定的期間提出異議,就能使支付令失去效力,法院無須審查以是否有理由便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例題5】債務人應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內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2004年真題)
A. 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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