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掌握)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執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例1·單選題】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的物品是( )
A.高檔消費品
B.金銀首飾
C.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
D.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答案]C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第一,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第二,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行的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例1·單選題】(2006年)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是( )。
A.納稅期滿前
B.納稅期滿后
C.申報期滿前
D.申報期滿后
[答案]A
【例2·多選題】(2004年)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存款中扣繳稅款。
C.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D.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E.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所有存款。
[答案]AC
【例3·案例分析題】(2004年)
某縣國稅局2004年3月25日接到群眾舉報,某私營企業存在隱瞞收入、偷逃稅款的行為,經查證后責令該企業在3月30日前繳納稅款。3月31日該企業負責人指使財務人員將企業銀行賬戶上的資金全部轉走,稅務局得到消息后,便責令該企業提供納稅擔保.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下列關于國稅局責令該企業繳納稅款時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責令該企業在3月30日前繳納稅款的決定是正確的。
B.責令該企業繳納稅款的時間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后。
C.責令該企業繳納稅款的時間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的批準。
D.責令該企業繳納稅款的時間必須經省一級稅務局長的批準。
[答案]AC
(2)下列關于國稅局責令該企業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國稅局責令該企業提供納稅擔保的時間必須在1個月之后
B.國稅局責令該企業提供納稅擔保的時間必須在60日之后
C.國稅局責令該企業提供納稅擔保的決定是正確的
D.國稅局責令該企業提供納稅擔保時必須征得該企業的同意
[答案]C
(3)可以作為該企業納稅擔保人的有( )
A.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
B.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法人
C.縣人民政府
D.縣人民法院 E.縣工商局
[答案]AB
(4)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可采取的措施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C.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D.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答案]AB
(5)若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必須經( )批準
A.主管稅務人員
B.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C.縣人民法院院長
D.市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答案]B
【例4·案例分析題】(2008年)定期定額納稅戶“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05年1月,將酒店承包給張某經營,張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費5 000元,有關承包經營的事項,李某未向稅務機關報告。自2005年1月起該酒店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多次催繳無效,2005年5月20日,稅務所找到李某,責令其在5月31日前繳納欠繳的稅款10 000元,責令期限已過,李某仍未繳納稅款,6月1日經主管稅務機關南山區地稅分局局長批準,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經在5月底關門停業,張某不知去向,稅務機關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車一輛,6月10日小汽車以80 000元被拍賣,稅務機關將拍賣所得抵頂稅款10 000元、罰款10 000元、滯納金及各項拍賣費用5 000元后,剩余款項于6月20日退還給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市地稅局復議后維持南山區地稅分局的決定。
(1)如果在5月31日之前發現李某有轉移財產的跡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強制征收
B.扣押貨物
C.責令李某提供納稅擔保
D.定期定額征收
[答案]C
(2)下列有關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表述中,錯誤的有( )。
A.稅務機關不可以對承包人張某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應向出包人李某征收稅款
B.稅務機關因未先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所以不能對李某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C.稅務機關可以對李某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D.稅務機關不得對李某采取任何措施,應向張某追繳稅款
[答案]ABD
(3)下列關于稅務機關扣押李某小汽車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不應該扣押李某的小汽車,應追究承包人張某的責任
B.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李某的小汽車,但不能拍賣
C.稅務機關既可以扣押李某的小汽車,也可以依法拍賣其小汽車,以拍賣所得抵頂稅款、滯納金、罰款,但不能抵頂拍賣時發生的費用
D.稅務機關既可以扣押李某的小汽車,也可以依法拍賣其小汽車,以拍賣所得抵頂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拍賣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答案]D
(4)南山區地稅局在本案中,存在的問題有( )。
A.沒有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就采取了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B.因小汽車價值遠遠超過應納稅額,不應對李某的小汽車進行拍賣
C.應將小汽車依法拍賣后的收入全部返給李某,監督其自行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不應代扣
D.稅務機關應當在3日內將剩余款項退還給被執行人李某,實際執行時超過了上述時限,屬于行政執法不當
[答案]D
(5)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于稅務機關處理有據,李某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結果不服,不能提出稅務行政訴訟
B.李某對于市地稅局稅務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提出稅務行政訴訟,應以市地稅局為被告人
C.李某對于市地稅局稅務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提出稅務行政訴訟,應以南山區地稅局為被告人
D.李某對于市地稅局稅務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繼續向省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稅務機關復議結果不服的,方可進行稅務行政訴訟
[答案]C
(五)稅款追征與退還(掌握)
1.稅款的追征處理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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