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稅制結構與經濟結構的關系
。1)經濟結構決定稅制結構
。2)稅制結構影響或反作用于經濟結構。
合理優化的稅制結構有利于現有經濟結構合理因素的發揮,促進現有經濟結構的自我完善。
4.稅制結構優化
(1)能否促進經濟穩定發展;(功能上)
。2)能否滿足財政支出需求。(收入上)
美國經濟學家維克里和米爾利斯共同獲得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十六屆三中全會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完善消費稅,是黨擴大稅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
有關收費;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ㄋ模﹪H稅收
掌握國際稅收的概念,掌握國際稅收與一般稅收的聯系與區別,掌握稅收管轄權的含義及其種類,熟悉國際重復征稅的形成原因,熟悉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的類型,掌握減輕或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主要方法。
1. 國際稅收的概念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利,對跨國納稅人進行課稅而發生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經濟國際化的必然產物。廣以的國際稅收所形成的稅收分配關系涉及所得稅、財產稅、關稅及商品稅,狹義的國際稅收所形成的稅收分配關系只涉及所得稅。
2. 國際稅收與一般稅收的關系
國際稅收:1)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2)以一般稅收為基礎和前提3)通過協商談判形成。
國際稅收以一般稅收位基礎和前提,是一般稅收在國際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聯系:都與國家有必然聯系;都是憑借國家的政治權力進行的分配;一般稅收中的涉外稅收要遵循國際稅收的準則和規范。
區別:一般稅收屬于國家內部事務,國際稅收反映國家之間的權益分配關系;一般稅收是通過一國的法律制度形成的,對納稅人具有強制性,國際稅收則是通過協商或談判形成;一般稅收按課稅對象不同可分為不同稅種,國際稅收不能劃分為獨立的稅種,只有涉及的稅種。
3. 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核心是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為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獨立性、排他性)
按照屬地和屬人原則分為:地域管轄權;公民和居民管轄權。
具體操作(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實行居民管轄權,即居民納稅人對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負有納稅義務,不受國境的限制;對非居民則實行地域管轄權,即非居民納稅人只對征稅國境內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
4. 國際重復征稅及其免除
國際重復征稅時各國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的結果。
重復征稅類型:不同稅收的重復(居民與地域、公民與地域、公民與居民);同種稅收(居民與居民、地域與地域)
避免重復征稅國際辦法:
1)締結雙邊與多邊稅收協定
2)確立地域管轄權優先。
減輕與免除國際重復征稅辦法:免稅、扣除、低稅、抵免(普遍采用)。
(五)稅法
掌握稅法的概念和分類,掌握稅收法律關系的含義、要素及特點,掌握違反稅法的主要行為的表現,掌握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和抗稅的認定依據,熟悉違反稅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 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者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與社會成員所形成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依據,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準繩。
按照稅法調整對象內容不同:稅收實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我國稅法的法律級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國務院稅收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稅收規章。
2. 稅收法律關系
指稅法調整國家與納稅人的征納稅關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規范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稅收法律關系要素由主體、內容和客體組成。
1) 主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兩類。
2) 內容:指征稅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征稅主體的權利是依法征稅、進行稅務檢查、對違章者進行處罰;義務是向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輔導和咨詢,及時將稅款繳庫,依法受理納稅人申訴。
納稅主體的權利是依法申請規定的減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義務是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并按期繳納稅款,接受稅務檢查。
3) 客體:征稅物。是稅收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存在的載體,又是權利和義務的直接體現。具體包括:應稅的商品、貨物、財產、資源、所得等物質財富和征稅雙方的主體行為。
。2)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
1)稅收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始終是國家,另一方是企事業單位、組織或個人;
2)征稅主體享有單方面的稅款征收權力,納稅主體負有單方面的稅款繳納義務,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3)具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性質
3. 稅收法律責任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的行為:
(1) 違反稅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2) 各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抗稅等)
。3)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
。4) 妨礙稅務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
違反稅法應負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應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違反稅務管理法規的各項處分;偷稅、欠稅、逃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行為;漏稅行為;騙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抗稅行為。
行政處罰: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漏稅、欠稅、逃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所應納的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應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稅務人員與納稅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義務人偷稅或者騙稅的行為;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義務人財物,未構成犯
罪的行為;稅務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稅務義務人的行為;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行為。
(2) 刑事責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或虛開、偽造、擅自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3年以下,2-20萬元。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偽造增值稅發票:5年以下,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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