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請商標注冊的方法和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方法,商標注冊申請采用“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依照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規定的類別提出申請。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給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12、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13、商標權的內容
①專用權,指享有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獨占、排他使用的權利。
②續展權,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后,經商標注冊人申請可以續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展的次數法律不作限制。注冊商標的續展申請,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如果超過寬展期仍未提出續展申請,注冊商標將被注銷,商標專利權即告喪失。
③轉讓權,通過轉讓協議轉讓給他人,轉讓經核準后應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④使用許可權,應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來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⑤標示權,有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不便注明的,可以在商標包裝、說明書或附著物上標明。
14、商標權的保護
①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有: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如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使得條件的。
②商標的合理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不能作為商標侵權行為查處。
③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主要措施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罰款、追究刑事責任。
下列商標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15、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指全面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一般勞動合同法,指07.6頒布、08.1.1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適用對象:
①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本法的用人單位。
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本法執行。
16、勞動合同的類型
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不續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協商訂立;
②法定強制,有下列情況形之一,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行使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時可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17、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①合法原則;②公平原則;③平等自愿原則;④誠實信用原則。
合法原則,即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的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成立。必要條款包括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③勞動合同期限; ④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⑦社會保險;
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選擇性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8、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②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19、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須公證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證之日。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20、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包括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
①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協議解除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②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過錯性解除,勞動者有下列過錯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規章規定);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員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③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預告解除、即時解除。
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間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④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勞動者有過錯性解除的情況):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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