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①經營者的民事責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②經營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偽劣商品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2、產品質量法的基本概念
產品質量法: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產品質量法,指93.2.22頒布并于00.7.8修訂的《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銷售的物品不屬于該法所稱產品;2)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產品質量,是產品能滿足規定的或者潛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總和。總和,指標準中規定的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有效性、經濟性等質量指標,它反映、代表了產品的質量狀況。
我國現行的產品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33、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①產品質量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
②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國家對產品質量以抽查為主,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2)質量狀況信息發布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要求。
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或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產品質量體系認證由企業自愿申請,由認證機構依據國家頒布的標準依法進行的。
③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權、社會組織的監督權、公眾的檢舉權。
34、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作為的義務 |
產品質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 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 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⑥特殊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 |
不作為的義務 |
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35、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①進貨驗收義務;
②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④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6、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負有產品質量義務的有:市場主體、行政質量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產品責任,指因產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因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①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一,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即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生產者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二,消費者的過錯責任,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產品責任的求償對象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③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
因產品存在缺陷
1)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賠償醫療費、醫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人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2)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3)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④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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