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考點一 勞動爭議 |
第 3 頁:考點二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和范圍 |
第 4 頁:考點三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和爭議調解 |
第 5 頁:考點四 勞動爭議仲裁 |
第 6 頁:考點五 勞動爭議當事人 |
第 7 頁:考點六 勞動爭議訴訟的概念、程序與費用 |
第 8 頁:考點七 勞動爭議訴訟的司法解釋規定 |
考點四 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仲裁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法定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裁決不服時,并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業滿3年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規定
第一,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超過申請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不受理仲裁申請。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補充規定:
(1)仲裁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②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2)仲裁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定l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l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l年內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1)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2)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仲裁期間中斷:
①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②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3)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60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二,書面仲裁申請。
第三,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對不符合規定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反申請。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第五,開庭和裁決。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
1.開庭
(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2)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2.裁決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2)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l5日。
(3)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3.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六,終局裁決。
(1)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但在兩種情形下,以上仲裁裁決不是終局裁決:、
①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以上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A.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E.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F.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七,仲裁裁決的效力。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依法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仲裁公開。
第九,仲裁費用。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例5·多選題】仲裁庭裁決爭議案件中,仲裁員若( ),則應當回避。
A.與案件有利害關系B.接受代理人請客送禮
C.促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D.私自會見當事人
E.是仲裁委員會主任
【答案】 ABD
【解析】本題考查仲裁中的回避。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
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要回避。
【例6·單選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 )。
A.中止
B.終止
C.連續計算
D.中斷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仲裁時效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對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閽中斷。因此選D。
(三)仲裁管轄
1.實行地域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申請人選擇
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3.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五)仲裁耒卷
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
【例7·單選題】仲裁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 )年。
A.5
B.8
C.10
D.15
【答案】C
【解析】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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