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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代理
一、國際船舶代理的概念和形式
(一)船舶代理的概念(重點)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經營人、承租人或貨主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完成與在港船舶有關的其他經濟法律行為的代理行為。而接受委托人的授權,代表委托人辦理在港船舶有關業務和服務,并進行在港船舶有關的其他法律行為的法人和公民,則是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業屬于服務性行業。船舶代理機構或代理人可以接受與船舶貨運有關的任何人的委托,業務范圍非常廣泛,既接受船東的委托,代辦定期或不定期船舶營運業務,也led時接受貨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辦他們所委托的有關業務。
與一般代理關系的確立相同,船舶代理關系的確立也需要經過作為被代理人的船公司的授權和作為代理人的外輪代理公司的同意兩個階段。由于船舶代理關系的確立常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也由于船舶代理的業務內容比較固定,為了加快確立代理關系的進程,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制定并公布了包括作為船舶代理人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種代理業務項目,它們的范圍以及各代理業務項目中代理公司與被代理人的相互關系和責任等項內容的《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這樣委托人只需就業務章程中所規定的某項業務以書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提出代理要求,經代理公司同意后,代理關系即告建立。
(二)船舶代理關系的形式
在船舶到達國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要為自己所屬的船舶在將要到達的港口選定代辦船舶在港期間的一切業務的代理人,并與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
船舶代理關系可分為長期代理關系和航次代理關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達某一港口的頻繁程度決定與代理人建立長期代理關系或航次關系。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機構,可與當地代理公司簽訂協議合營代理其船舶以節約代理費用。
1.長期代理
船公司根據船舶營運的需要,在經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為自己選擇適當的代理人,通過一次委托長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負責照管到港的屬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關系形式,稱為長期代理。
建立長期代理關系的前提條件是作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屬的船舶經常來港。在這種情況下,長期代理可以簡化委托手續和財務往來結算手續。就班輪運輸而言,在固定航線上,經常往返于航線固定的掛靠港之間,建立長期代理關系更為合理。這種代理關系的建立,既可以通過簽訂正式的專門委托代理合同(協議書)來建立,也可采用由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提出委托,經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接受的方式來建立代理關系。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常來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辦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這種委托所建立的代理關系。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系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須逐航次辦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關系。船舶在港作業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代理關系即告終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為10天),以書面形式向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以前,將船舶規范有關的運輸合同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托,查明船舶國籍,明確來港的任務,審核船舶規范、運輸合同或貿易合同、貨主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結算對象,如認為沒有什么問題,經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系即告建立。
在我國還存在著所謂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關系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出委托,并負責結算船舶港口費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對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辦有關業務的其他委托人均稱第二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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