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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價報備
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運價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運價,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受理運價備案。
備案的運價包括公布運價和協議運價。公布運價,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本上載明的運價;協議運價,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與貨主、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公布運價自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備案之日起滿30日生效;協議運價自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備案之時起滿24小時生效。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生效的備案運價。
交通部已在 1996年在江蘇。浙江、上海開展出口集裝箱運價報備的試點,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受理運價報備的具體工作。
4.外商投資海運業的商業存在
經交通部批準外商可以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從事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其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1)外商設立國際船舶運輸企業
外商在我國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向交通部申請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①擁有與經營國際海運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跔I運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塾刑釂巍⒖推被蛘叨嗍铰撨\單證
④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從業資格。
中外合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雙方協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成立公司的業務范圍經交通部批準,外商可以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其擁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提供承攬貨物、代簽提單、代接運費、代簽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未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經營性機構的,上述業務必須委托我國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辦理。
在我國人世承諾中,外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屬最惠國待遇例外條款,政府主管機關將依據雙邊海運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批。根據交通部和商務部2000年的規定,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具有 15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谠O立常駐代表機構滿3年;
、郯噍喆爸辽倜吭聮炜恳淮(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經營航線,經批準取得航線經營權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經營不定期船運輸的外國航商須在中國有穩定的貨源;
、茉谖覈慕洜I活動連續兩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3)外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經交通部批準,從事海運業的外國公司可以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只能代表派出公司開展咨詢、聯絡等非經營性業務,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贁堌洸⒔邮苡喤;
②收取運費;
、酆灠l提單
④簽訂業務服務合同
、蓍_具境外公司票據。
5.調查與處理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反壟斷的法律。1993年,我國開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經營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為維護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部可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對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調查:
(1)班輪公司之間訂立的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等,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
(2)班輪公司通過協議產生的各類聯營體,其服務涉及中國港口某一航線的承運份額,持續1年超過該航線總運量的30%,并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
(3)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運價提供服務,妨礙公平競爭的;
(4)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托運人回扣,承攬貨物的;6
(5)濫用優勢地位,以歧視性價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害的;
(6)可能損害國際海運市場公平競爭的其他行為。
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調查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采取責令修改有關協議。限制班輪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有關資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國際海運條例》對調查的程序、內容和期限作了嚴格的規定,并規定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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