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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內容
(一)港口管理體制
根據《港口法》,港口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是:交通部作為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港口實行統一行政管理;地方港口主管部門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則依法對港口實行統一的行政管理;港口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經營。
(二)港口規劃(重點)
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白總體規劃。港口布局規劃是指港口的分布規劃,包括全國港口布局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一個港口在一定時期的具體規劃,包括港界、自然條件、港區劃分、現狀評價、吞吐量和船型發展、港口性質和功能、水域和陸域使用、港航設施建設岸線使用、建設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設序列等內容。為了使港口規劃更加科學,符合實際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港口法》規定:港口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并與士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港口所在地河道(河口)整治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相銜接、協調。
(三)港口投融資
港口的重要性泱定了政府對港口建設進行投資的必然性。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充分利用港口多功能的優勢,把港口的發展政策作為國家、地區經濟發展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港口的規劃。建設與國家、地區經濟的發展緊密結合起來,使港口的社會效益得到充分的發揮。 《港口法》規定: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主要是由政府負責的。保證必要的資金投人,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促進港口發展是相關政府的一項法定義務。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港口,一方面是指港口的經營性設施,另一方面也包括港口基礎設施。
在港口建設資金的籌措方面,《港口法》鼓勵投資建設港口設施、經營港口業務,通過市場法則取得回報。各級人民政府進行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有關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表明政府還可以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債券和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建立專項基金作為港口建設的資金,例如征收港口建設費。
所以,無論是政府還是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都可以運用一切合法的手段籌集資金,投人港口設施的建設。
(四)港口安全與監督
《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負有安全生產的責任,應當遵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港口業務操作規范,不得違規操作,不得指使、強令職工違章操作。
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進出港口的時間等事項,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報告人。但是,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火車或者其他機動車輛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裝卸以及進出港口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告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負責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報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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