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具體包括: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是否規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會計賬簿的設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則,是否存在賬外設賬行為;各單位是否存在設置虛假會計賬簿的行為等。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各單位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各單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具體包括: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采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具體包括: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接受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等。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相關推薦:2009年會計證考試《會計實務》模擬題及答案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