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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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現金和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現金管理
一、現金及現金管理
(一)現金
現金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現金是指金屬鑄幣及其他作輔幣使用的鑄幣;在紙幣或者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現金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金屬輔幣。
(二)現金管理
現金管理是指現金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管理各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的一項重要財經管理活動。加強對現金的管理,有利于保證貨幣發行權的集中;有利于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保證物價的穩定;有利于集聚資金,支持經濟發展;有利于促進各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節約使用資金,提高資金利用率;有利于維護財經紀律。目前,我國現金管理的主要依據有:國務院1988年9月8日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1988年9月23日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使用現金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以下現金管理基本原則:
第一,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第二,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現金使用。
第三,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第五,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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