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支付結算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銀行(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支付結算的任務表現為根據經濟往來,準確、及時、安全地辦理支付結算,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運行。
為了規范支付結算工作,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根據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即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交易往來,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并根據各自的具體條件,自行協商訂約,使收付雙方辦理款項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覺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該原則要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
第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即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尊重開戶單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做到誰的錢進誰的賬,銀行不代扣款項,以維護開戶單位對資金所有權或經營權,保證開戶單位對其資金的自主支配。
第三,銀行不墊款。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只負責將結算款項從付款單位賬戶劃轉到收款單位賬戶,銀行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以劃清銀行與開戶單位的資金界限,保護銀行資金的所有權或經營權,促使開戶單位直接對自己的債權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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