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匯兌
(一)匯兌的定義與使用范圍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二)結算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賬號;
(5)匯款人名稱、賬號;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記載收款人為個人的,收款人需要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匯款人應在匯兌憑證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注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注欄注明“不得轉匯”字樣。
(三)資金結算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轉匯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信、電匯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原匯入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
(四)撤銷與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人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人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
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立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兩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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