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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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定義與使用范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二)結算憑證
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沒有發運證件的,可憑其他有關符合規定的證件辦理托收。
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及賬號;
(4)收款人名稱及賬號;
(5)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6)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
(8)合同名稱、號碼;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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