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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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多選)
①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②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③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④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一般不得相互抵銷;
⑤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
(2)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對象。
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的對象,向本單位、本單位的有關財務關系人(如投資者、債權人)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提供,以便于有關的財務關系人及政府部門及時了解經營和業務活動情況,據此作出相關決策。
(3)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期限。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判斷)
4.《會計法》第十九條 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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