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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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的規定
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
年度報告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清查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1.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賬、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注意:財務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文書檔案。
2.應當妥善保管。
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歸檔并保管一年期滿后,移交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繼續保管;
單位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原件。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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