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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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上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
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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