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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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2.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3.對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進行的規范:
(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地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
(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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