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銀行匯票相關知識點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多選)
(二)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判斷)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 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判斷)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多選)
(沒有付款日期和付款地)
銀行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未記載的事項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銀行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見票即付)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單選)
6.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多選)
7.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8.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辦銀行匯票的基本程序和規定
1.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其簽章為預留銀行印簽。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判斷)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多選)
3.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賬銀行匯票的除外;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判斷)
4.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5.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6.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四)兌付銀行匯票的基本程序和規定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進行審查。
2.收款人對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
(五)銀行匯票結算特點
1.適用范圍廣。
2.票隨人走,錢貨兩清。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靈活,適應性強。---匯票背書轉讓給銷貨單位
5.結算準確,余款自動退回。
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商業匯票相關知識點
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商業匯票的分類、特點及使用范圍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商業匯票適用于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
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均屬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企業,以承兌人的企業信譽作為付款保證;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銀行,以承兌銀行的信譽作為付款保證。因此,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保證性一般來講低于銀行承兌匯票,它取得貼現貸款的難度也較銀行承兌匯票大。
同城和異地均可使用。
注:《支付結算辦法》
第九十四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三)商業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與銀行匯票不同點: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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