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納稅申報的概念和方式
(一)納稅申報的概念
1.定義: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納稅申報的對象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
2.納稅申報表
3.無稅也申報
(判斷)
《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也稱上門申報。是指納稅人自行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
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
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用郵寄申報的辦法;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
郵寄申報以郵政部門收寄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判斷)
3.數據電文申報。
4.其他申報方式。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方式。(多選)
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稅款征收的原則
稅款征收是國家稅收征收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征繳入庫的一系列稅收管理活動的總稱。它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是全部稅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歸宿,在整個稅收工作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稅款征收的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唯一行政主體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是執行稅法的專職機構,既不得在稅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也不得在稅法尚未失效時,停止征收稅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開征一種稅。
(四)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征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征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這也是稅款征收的一個基本原則。
(七)稅款優先的原則
《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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