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21、匯票的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的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欠缺該項記載,匯票即無效。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也是《票據法》規定的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但若欠缺該項記載,并不影響匯票的效力。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匯票的任意記載事項是法律規定以外的,票據當事人自行決定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大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卻與票據本身的關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2、背書(附屬票據行為),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北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
1)背書的記載事項:
①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是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诒槐硶说拿Q。被背書人的名稱也是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否則票據轉讓行為將不成立,背書行為無效。
、郾硶掌。背書日期是背書的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并不因此而無效。
2)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
、俑接袟l件的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一定的條件,以限制或者影響背書的效力。
、诓糠直硶。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
3)禁止背書,是指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等類似文句,以禁止票據權利的轉讓。
①出票人禁止背書。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此背書的匯票轉讓,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背書人的禁止背書。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23、承兌(附屬票據行為),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一種明確付款人的付款責任,確定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制度。
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俣ㄈ崭犊詈统銎焙蟮奶崾境袃镀谙,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谝娖焙蠖ㄆ诟犊顓R票的提示承兌期限,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的匯票則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而這種責任是付款人的一種絕對的無條件責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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