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保證(附屬票據行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所做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保證的效力: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在票據債務的履行上處于同一地位,保證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5、付款(無條件行使的權利),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期限:
①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屬見票即付的匯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問題。
②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其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2)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的行為。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其的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26、追索權(有條件行使的權利),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獲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1)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追索權人和償還義務人。追索權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為清償的票據債務人;償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權的行使:
①行使追索權的原因。包括: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責令終止的業務活動。
②行使追索權的程序。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合法證明→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對象,即被追索人或償還義務人。被追索人應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在確定追索對象時,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其前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權人向償還義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支付的金額。追索金額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人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7、本票(不完全票據行為),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定額本票票面額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種。
2)本票的記載事項:
①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表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②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出票地。
3)本票的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保證支付。本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時,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人的責任。如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但仍可對出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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