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務登記 |
第 8 頁:第二節 發票管理 |
三、發票領購管理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的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收取保證應當開具收據。
四、發票的開具要求
在開具發票時要遵守下面的規定: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判斷)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判斷)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多選)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發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不得轉借發票
B.不得轉讓發票
C.不得代開發票
D.可以自行決定拆本使用發票
[答案]D
【例題·判斷題】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答案]對
五、發票存放和保管
開具發票的單位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后,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六、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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