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5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22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28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38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 46 頁:第七節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
第六節 法律責任
考點一 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一是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則等作出了如下具體規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多選】
(2)是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適用行政處罰所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即“一事不再罰”原則。在對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4)是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6)是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2.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多選)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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