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交增值稅
月度終了,將本月應交未交增值稅自本科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如本月為多交增值稅的,應將本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本月上交上期應交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應交消費稅
1. 企業銷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物資應交的消費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退貨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2. 隨同商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
3.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稅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按規定由受托方交納消費稅外)。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將代收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對于代收代交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4.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物資,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物資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5. 免征消費稅的出口物資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生產性企業直接出口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物資,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
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物資時,如按規定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物資的生產性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交消費稅,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收到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會計分錄。
6. 企業將物資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
7. 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應交營業稅
1. 企業發生應交納營業稅的經濟業務,按其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2. 銷售不動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稅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3. 交納的營業稅,借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