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計電算化基本要求
一、會計電算化法規制度
會計電算化相關法規制度有,《會計法》、《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二、會計核算軟件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軟件的基礎要求
依據《會計法》和國度同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用、保護應當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當符合我國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會計數據正當、真實、正確、完全,有利于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力。
(2)會計核算軟件應當依照國度同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3)會計核算軟件中的文字輸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輸出必須采用中文,可以同時提供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對比。
(4)會計核算軟件必須提供人員崗位及操作權限設置的功能。
(5)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符合GB/T 19581-《信息技術-會計核算軟件數據接口》國家尺度的要求。
(6)會計核算軟件在設計性能容許使用范疇內,不得呈現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逝世機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形。
(7)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有在機內會計數據被損壞的情形下,應用現有數據恢復到最近狀況的功能。
(8)單位修改、升級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轉變會計核算軟件運行環境,應當建立相應的審批手續。
(9)會計核算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件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件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二)會計數據輸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1)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備以下初始化功能:
①輸入會計核算所必須的期初數字及有關資料,包括總分類會計科目和明細分類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年初數、累計產生額及有關數目指標等;
②輸入須要在本期進行對賬的未達賬項;
③選擇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記賬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本錢核算方法等。會計核算軟件對會計核算方法的更改過程,在計算機內應當有相應的記載;
④定義主動轉賬憑證,包括會計制度容許的主動沖回憑證等;
⑤輸入操作人員崗位分工情況,包括操作人員姓名、操作權限、操作密碼等;
⑥提供必要的辦法對輸入的初始數據進行準確性校驗。
(2)應當具備輸入記賬憑證的功能。
(3)對記賬憑證編號的持續性應當進行把持。
(4)下列數據輸入應有必要的提醒功能:
①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編號是否與已輸入的機內記賬憑證編號反復;
②以編號情勢輸入會計科目標,應當提醒該編號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名稱;
③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中的會計科目借貸雙方金額不平衡,或沒有輸入金額,應予以提示并謝絕執行;
④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有借方會計科目而無貸方會計科目,或者有貸方會計科目而無借方會計科目的,應予以提示并謝絕履行;
⑤正在輸入的收款憑證借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付款憑證貸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標,應予以提示并謝絕履行。
(5)對已經輸進但未登記會計賬簿的機內記賬憑證,應供給修正和審核的功效,審核通過后,不能再對機內憑證進行修改。
(6)對同一張記賬憑證,應當對審核功能與輸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權限進行節制。
(7)發明已經輸入并審核通過或者登賬的記賬憑證有過錯的,應當采用紅字憑證沖銷法或者彌補憑證法進行更正,紅字可用負號“-”表示。
(8)采取直接輸入原始憑證由會計核算軟件自動生成記賬憑證的,在生成正式機內記賬憑證前,應當進行審核確認。
(9)由賬務處理模塊以外的其他業務子系統生成會計憑證數據的,應該經審核確認后天生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