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黨員交納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0號):“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廣大黨員響應黨組織的號召,以“特殊黨費”的形式積極向災區捐款。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于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4、《國務院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5、《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個人獲得的救濟金、保險賠款,免繳個人所得稅。此前,一些受災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曾發文規定,比如,廣東中山市地稅局就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征,由納稅人向工作或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報縣(區)地稅局審批減征;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的,報地級市地稅局審批減征。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今年安徽省部分地區遭受洪澇災害后,安徽省地稅局于7月27日發布通知,規定對因遭受洪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市、縣地稅局審核,在2010年7月~12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遭受洪澇災害損失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生產經營受洪災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個體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核定辦法,對定額進行適當調整。
近期政策提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辦法進一步規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下發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進一步規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據了解,該通知是對財政部等3部門2008年12月下發的《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此次下發的補充通知明確,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在財政部等3部門2008年下發通知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補充通知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補充通知同時明確,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相關推薦: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考前密卷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