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與舊準則相比,增加了帶薪缺勤等新型職工薪酬的處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也與新《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的帶薪休假等規定相協調,是我國會計準則的重大歷史性突破。
一、帶薪缺勤的分類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我國職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休假權利,企業在職工法定缺勤期間內,應給予職工一定的缺勤補償!镀髽I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根據帶薪權利能否結轉下期使用,將帶薪缺勤可以分為兩類:
1.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即如果當期權利沒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職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的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2.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權利沒有用完,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當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來帶薪缺勤的權利時,企業就產生了一項義務,應當予以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帶薪缺勤計劃予以支付。
二、非累積帶薪缺勤的財稅處理
會計規定:
非累積帶薪缺勤,諸如婚假、產假、喪家、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一并處理,因此,會計期末勿需將企業未享受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一項負債掛賬。
但是,如果職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權利時,企業沒有任何貨幣補償,則不做會計處理,如果有一定金額的貨幣補償,則應該在補償當期確認一項負債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
稅法規定:
新《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1、惠民公司2008年10月有2名銷售人員放棄15天的婚假,假設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月工資為6000元。
1、假設該公司未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2、假設該公司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補償金額為放棄帶薪休假期間平均日工資的2倍,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12000(2×15×200×2)
實際補償時一般隨工資同時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12000
貸:庫存現金24000
注:對于企業支付員工的按照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若超過稅法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的扣除范圍,則應作為永久性差異,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在企業納稅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