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于財產損失類的先后下發了兩個重要文件,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字號》(國稅發[2009]88號),這兩個文件規范了企業的資產損失稅務處理辦法及程序,在年終歲末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尤其需要注意及時處理損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因而,企業所涉及的資產類損失應首先符合上述資產類范圍。
此外,企業在處理損失時應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區分損失類是否可以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還是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審批備案后方可扣除
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
按照資產損失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主要包括:(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因而,企業在發生損失時,首先需要對照上述規定,看企業實際所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屬于可自行計算扣除范圍,如果企業發生損失類不在上述規定的六條內,則原則上應屬于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扣除的損失類,對于這一類損失,企業應準備好相關資料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批。
如果企業無法準確辯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避免因自行判斷失誤而使企業不能得到及時扣除。
對于可自行計算的損失,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企業對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及存貨進行正常的銷售、轉讓、變賣時所發生的以該項資產出售收入與其原值減已提折舊后的差值部分,對于這部分損失在原企業所得稅法下是需要稅務機關進行審批后方可進行稅前扣除的,在新法下將這部分損失作為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項目,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這部分損失時,一定要取得資產實際變賣收入,即資產實際處置后方可自行計算扣除,而在計算時,也要將變賣收入減除后的余值方可作為企業的損失,如果企業的原值減除已提折舊及變賣收入后尚有收益,則應就其收益部分計算到企業所得稅的收益中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固定資產正常報廢清理時的損失,也同樣適用于這種計算方法。
2、對于在證券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正常買賣金融產品所發生的損失因屬于市場作用的情況下,也無需向稅務機關報批,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