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報批的損失應注意時限問題
1、當年損失報批時間: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第四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因而,企業應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將需要報批稅務機關的資產損失及時向稅務機關進行申請,對于損失發生的年度與實際扣除的年度應一致。
2、對于確實未在當年申報扣除的損失類如何處理:
根據新法下的資產損失管理辦法,取消了原法下對于資產損失類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報批將無法扣除的規定,對于損失的處理體現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即: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但這里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這種應扣未扣的損失,如果想補扣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需要稅務機關批準,筆者將其理解為,即使企業對于本年度應屬企業自行計算扣除類的損失未能在申報當期及時計算并扣除,在申報期后則必須要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方能追補確認扣除,并且也只能在損失實際發生的年度進行扣除,不能調整稅務機關后來補批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因而,提醒企業還是應盡量對于當期的損失早作處理,應該屬于計算扣除類應及時在當期申報時進行扣除,應該屬于稅務機關審批類要盡早報批,盡量不要超過規定的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否則,即使應屬于企業正?煽鄢椖恳矔驗闀r間的延誤而將原本可簡單處理的事項變得復雜化,并增加了企業扣除的難度。
3、以前年度未確認的損失類仍可進行相關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的精神,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如果企業確實存在有以前年度未處理的損失類,可按該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追補確認損失,對于因為確認損失后引起了損失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的變化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對于企業而言,該文件應屬于對企業以前應確認損失而未確認損失的一個補充規定,該文件口徑稍寬,如果企業確有這種情況,應及時進行相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