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賃的稅務分類觀
(一)美國稅法的相關規定
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稅法強調區分真實租賃和分期付款銷售,限制真實租賃的范圍,范圍外的真實租賃都需按購買處理。真實租賃是稅法認可的租賃,租賃費可以直接在支付時作為扣除項目。美國稅務署規定,真實租賃的主要條件如下:
(1)租賃期(包括以固定租金率的任何延期或續租)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簽訂時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80%,而且剩余的使用年限不能少于一年;
(2)租賃到期時資產的預計殘值至少為租賃開始時價值的20%;
(3)承租人或其他相關者都沒有權利以確定的固定價格購買該資產,但是,可以給予承租人按照公允市場價值購買該資產的權利;
(4)承租人或其他相關者都不能支付任何資產的價款或為該資產任何一部分進行擔保,即承租人除了租賃付款外不能對租賃資產進行任何投資;
(5)租賃資產不能是“限制使用資產”,即租賃期滿時設備只能由承租者或相關者使用。
由于多數租賃業務是以避稅為目的的,因此稅務當局對真實租賃做了條件限定,只有全部滿足規定條款的租賃合同,才可以直接扣除租賃費,并稱之為稅務導向租賃。只要有一條不符合規定的,都將被稅務當局視為事實銷售或稱為“非稅務導向租賃”,有關資產將按分期付款購買的稅務規定處理,即資產耗用或銷售時才能作為扣除項目。
(二)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我國稅法現行規定,首先要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然后規定相關租賃租金的稅務扣除辦法。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租賃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稅法還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融資租賃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以在支付時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折舊政策與承租人自有固定資產相同。
(三)我國稅法與美國稅法對租賃規定的比較
我國稅法與美國稅法相比主要有兩點不同:
(1)美國稅法的規定主要區分真實租賃與非租賃(分期付款購買),我國稅法的規定主要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2)美國稅法規定“同時”滿足有關條件的被認定為租賃,租賃費可以在支付時抵稅。我國規定符合“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費不可以在支付時抵稅。但兩國稅法對租賃的規定從實質看是一致的,各國稅法對租賃的分類主要都是解決如何區分真實租賃與分期付款銷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