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稅),由于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議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計算可得實際利率約為6.1%,按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應確認的利息收入分別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于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
(一)增值稅銷售時一次計繳 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200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2871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6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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