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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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登記會計賬簿
(一)設置會計賬簿的規定
1.概念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載體)。
2.根據規定,各單位要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
(1)總賬(總分類賬),是根據會計科目(也稱總賬科目)開設的賬簿,用于分類登記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提供資產、負債、資本、費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總括核算的資料。
總賬一般使用訂本賬。
(2)明細賬(明細分類賬),是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于分類登記某一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
明細賬按外形一般采用活頁賬,也可以采用訂本賬,按賬頁格式可用三欄式、多欄式、數量金額式。
(3)日記賬,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日記賬一般使用訂本賬。
(4)其他輔助賬簿(備查賬簿),是為備忘備查而設置的。在實際工作中,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
(二)啟用會計賬簿的規定
啟用新的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并填寫賬簿扉頁上的“啟用表”,注明啟用日期、賬簿起止頁數(活頁式賬簿,可于裝訂時填寫起止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等,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當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也要在“啟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