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偽造、變造憑證、賬簿,變造虛假報告)
所謂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例題·單選題】對于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罰款。
A.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B.5 000元以上,l0萬元以下
C.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
D.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答案]B
五、授意、指使、強令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