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打擊報復依法履行會計職責的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例題·多選題】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
A.名譽 B.原有職務 C.職稱 D.級別
[答案]ABD
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有關國家機關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會計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例題1—44】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A.3
B.5
C.7
D.2
[答案]A
[解析]因為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題1-45】所謂授意,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答案]錯誤
[解析]因為所謂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辦事。
第七節 案例分析(自己看,主要是鞏固前知識點)
相關推薦:2011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精華復習資料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