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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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票的兌付手續(簡單了解)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例題2一l3】2008年3月25日,G市C企業簽發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經G市D銀行承兌,收款人為H市E企業,E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后背書轉讓給了F公司。F公司因購買生產原料未背書就將匯票交付給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H市B公司。2008年8月26日匯票到期后,B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銀行向G市D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申請。G市D銀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和銀行承兌匯票后,以“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為由予以退票。分析D銀行的做法是否正確?
[解析]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類推。只要票據背書在形式上是連續的,票據付款人就應無條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書就將匯票交付給了M公司,導致了該匯票背面簽章不銜接,形成背書不連續;而B公司在接受匯票時,則未做背書連續的審查。因此根據上述規定,D銀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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