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變更稅務登記
(1)概念。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稅務登記。
(2)時限要求。---30日 (單選)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③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④其他有關資料。
(4)變更表或證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判斷)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之內,持相關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A.10天
B.15天
C.30天
D.60天
[答案]C
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判斷)
停業申請登記表---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復業登記
(3)延長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例題•判斷題】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的,雖然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出延長停業登記,但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
[答案]錯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 )。
A.自動注銷稅務登記
B.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
C.自動延長停業登記
D. 納稅人已自動接受罰款處理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