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一般來講,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總和結算等職能。票據結算是支付結算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此外,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也是當事人,但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屬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三)票據權利與義務
票據權利與義務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票據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
1.票據權利。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費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六)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絕對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但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辜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七)票據喪失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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