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6.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7.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8.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辦銀行匯票的基本程序和規定
1.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鑒章,其鑒章為預留銀行印鑒。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3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賬銀行匯票的除外;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4.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5.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6.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該張銀行匯票,應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四)兌付銀行匯票的基本程序和規定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除審查上述收款人應審查的事項外,還應審查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背書人為個人的,應驗證其個人身份證件。
2.收款人對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
4.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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