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記賬憑證的填制方法
(一)收款憑證的填制方法
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款后填制的,包括現金收款憑證和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在收款憑證左上方填列的借方科目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在憑證內所反映的貸方科目,應填列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科目。金額欄填列經濟業務實際發生的數額,注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后,在出納及制單處簽名或蓋章。
(二)付款憑證的填制方法
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付款后填制的,包括現金付款憑證和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在付款憑證左上方填列的借方科目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付款憑證的編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換為“貸方科目”,憑證中間的“貸方科目”換為“借方科目”。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經濟業務,一般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
(三)轉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轉賬憑證將經濟業務事項中所涉及全部會計科目按照先借后貸的順序記入“會計科目”欄中的“一級科目”和“二級及明細科目”,并按應借、應貸方向分別記入“借方金額”或“貸方金額”欄。其他項目的填列與收、付款憑證相同。
六、記賬憑證的審核
為了正確登記賬簿和監督經濟業務,除了編制記賬的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正確填制,加強自審以外,同時還應建立專人審核制度。因此,記賬憑證的審核,除了要對原始憑證進行復審以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法,記賬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與所附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相符。
2.記賬憑證的應借、應貸會計科目是否正確,賬戶對應關系是否清晰,所使用的會計科目及其核算內容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金額核算是否準確。
3.摘要是否填寫清楚、項目填寫是否齊全,如日期、憑證編號、二級和明細會計科目、附件張數以及有關人員簽章等。
在審核過程匯總,如果記賬前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錯誤,或者不符合要求,則需要由填制人員重新填制。若已記賬,應查明原因,按規定方法及時更正。只有經過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才能據以登記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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