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個人結算賬戶的適用范圍:可以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七)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八)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1.對存款人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1)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②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③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 000元的罰款。
①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②違反規定支取現金
③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④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⑤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3)存款人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對于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 000元罰款;對于經營性的存款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開戶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1)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②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2)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②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未按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③違反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④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⑤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⑥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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